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问题的提出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常常会与投资人签订协议,承诺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投资人优惠,投资人承诺在当地投资项目
如双方产生争议,合作协议性质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2024 年 5 月,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与某生物技术公司(下称“生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管委会向生物公司提供 60 亩工业用地,并提供其他若干优惠政策;生物公司应在 1 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投产,否则管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和优惠政策
合同签订后,生物公司经公开招拍挂取得 60 亩工业用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因管委会提供的土地不具备“三通一平”条件,生物公司未能按期将项目建成投产
后该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案涉 60 亩土地,并将土地规划性质变更为住宅用地,重新出让给案外人
生物公司遂以管委会违约为由,诉请管委会赔偿损失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法院应否将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性质之争对于因招商引资合同引发的纠纷,究竟应通过民事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取决于对招商引资合同性质的认定
对此,实践中通常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投资人签订的合作合同,其性质属行政合同,由此引发的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从主体看,提供政策优惠作为招商引资合同的合同条件,只有掌握公权力的政府机构才能做到,属于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范畴
因此,招商引资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建立在政府公权力的基础之上,而不属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范畴
从内容看,政府在此类合同中通常享有行政特权,可以监督甚至指导合同履行;当投资人违反合同约定时,政府通常会直接取消优惠政策甚至无偿收回土地,民事合同显然无法容纳这些内容
从履行看,政府优惠政策的实现,必须经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申言之,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实际上是政府行使行政权的结果
从这个角度看,将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