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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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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溜浓缩《劳动合同法》精髓二零零八年,一月一,这部法律要实施; 完善制度好管理,民主集中要告知; 要用工,双方谈,收取财物要处罚; 签合同,应协商,书面形式来确定; 必备条款有九项,培训保密福利待遇另约定。 试用期,有新规,今后不可再滥用; 违约金,有两条,培训竞业才能用; 想躲避,不签订,一月以后付双薪; 一年后,仍未签,自动视为无固定; 无固定期变化大,符合条件职工提出就签订。 履行合同按约定,足额发薪讲诚信; 如有拖欠或克扣,依法申请支付令; 违章指挥危害大,可以举报和批判; 法人换了无影响,合并分立仍履行; 变更合同要协商,双方签字书面形式做证明。 解除合同莫随意,双方依法来办理; 个人解除是七项,单位解除有九种; 裁减人员有条件,特别保护记心间; 经济补偿有七类,三种终止也在内; 新劳动合同法漏洞: 解除终止按规定,违反法律双倍赔偿来弥补。以下是王荣律师针对即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发表的个人不成熟的见解,仅供学习参考,欢迎大家参加讨论。同时,也作为对有关部门今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意见或者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和提示。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法律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本法第 72 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酬劳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 15 日。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酬劳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次月发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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