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产(或 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 ,总用地面积为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 房产总用地面积,即 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房产楼层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为 房产总建筑面积的 %;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 房产总用地面积的 %,即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 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 年,自 起算
第五条 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 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