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供委托动产拍卖用)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委托人(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拍卖人(简称乙方), 拍卖行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意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第二条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三条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四条 拍卖方式: 第五条 拍卖期限: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
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提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睥拍卖物瑕疵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属于规定情况的,由乙方先行垫付;其金额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五、甲方应按成交总金额的%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六、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七、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八、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九、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十、拍卖成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