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 省财政厅公告 第 30 号 《XX 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9 年 7 月 27 日 XX 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XX 省财政厅 二 00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XX 省财政厅文件 云财资〔2009〕73 号 XX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 省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 现将《XX 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 省财政厅 二 00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XX 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和《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 "2008"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由省财政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划分。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或报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财政部门重新安排省 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