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XX 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 号)和《XX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XX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XX 省地方税务局 XX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X 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建筑职工),应当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本市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纳入全市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基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待遇核定、支付和服务管理以及稽查等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建筑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协助地税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配合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等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共享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有关信息
市(区)地税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