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XX 省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车定义和标准要求)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 座以上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XX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
第三条(对属地政府工作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区域学生数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制定学位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应当加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防止跨区域招生、超规模办学等违规行为,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学校分布、学生出行需求和道路交通状况,科学规划和设置公共交通线路
第四条(校车的分类)本市校车分为 a、b、c、d 四类
a类校车所有权属于学校,b 类校车所有权属于村(社区)集体组织,c 类校车所有权属于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单位,d 类校车是指所有权属于依据本办法设立的校车运营公司
b 类、c 类、d 类校车所属单位必须与服务的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条(校车发展方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扶持拥有专用校车不少于100 辆、实缴资本不少于 1000 万元且从事客运服务行业三年以上的校车运营公司发展,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等方式,逐步推动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