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1
总则 (1)工程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
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都不算正式开工
(2)工程开工前,要作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图的核对优化工作,经检查合格后,才能申请开工
(3)凡属本施工标段工程及单位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4)严格执行开工报告报审制度,未经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
(5)开工报告作为验工计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批准开工的工程一律不予验工计价
开工报告审批程序 (1)总开工报告由局项目部工程管理部编制并上报;其他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由各项目部编写,局项目部签字盖章后自行上报监理分站初审,报监理总站复审,复审完后广珠项目部审批;
(2)合同标段总开工报告及重点工程开工报审表于开工前5 天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 3 天内须完成审查,并报广珠公司工程管理部;广珠公司工程管理部 2 天内完成开工条件核实,并起草开工报告批复,由公司发文
(3)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于开工前 3 天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 2 天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并报广珠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4)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由工区项目部编制并上报监理分站审批,并报局指工程管理部备案
工程开工条件 3
1 合同标段和重点工程开工条件: (1)承发包合同已经签订;(2)项目参建各方管理机构已设立,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规定已到位; (3)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完成,并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批;(4)已经完成主要施工图的复核工作; (5)主要施工便道已经贯通,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房屋和便道能满足开工要求; (6)施工复测已完成; (7)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8)工地实验室已经建立,并能满足施工要求; (9)主要物资(材料)订货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