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3〕2673 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厅(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我们对 2007 年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752 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 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 —1— 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 XX 县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