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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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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民通意见第177 条为例的分析作者:刘海银发布时间: 2018-04-16 15:13:08 打印字号:大| 中| 小分享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77 条<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77 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此法条的理解有以下几种:有的认为继承纠纷应当严格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的认为根据民通意见第177 条规定,继承纠纷转化为共有权纠纷后,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未明确规定,且学术界和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根据该条的意思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的认为,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后,应当从侵害共有权的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且不论从继承开始到起诉是否超过20 年。笔者从亲身经历的一起继承案件出发,试想通过查找全国其他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方式总结实践中的做法,但调研发现,在实践中,因对民通意见第177 条的理解不同,全国各个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判决都各不相同。为统一法律适用,本文拟在考察我国涉民通意见第177 条的继承纠纷适用诉讼时效现状之基础上,剖析此类案件实质上属于物权确认及物的分割案件,以共有权确认及共有物分割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为解决途径,以期能达到抛砖引玉之效。一、一起案例引发的思考原告杨秀敏与被告杨同系姐弟关系,原告喻金系原告杨秀敏之外甥女。原告杨秀敏与被告杨同的母亲方秀梅于 2007 年 2 月去世,父亲杨永明于2008 年 4 月去世。方秀梅和杨永明去世时,遗留房屋两处。后原告杨秀敏与被告杨同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原告杨秀敏于2009 年 5 月 31 日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审理中,本院追加喻金为本案原告。经原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 年 7 月 23 日达成协议,将方秀梅与杨永明遗留的房屋两处予以分割。调解书生效后,案外人杨艳芬、杨玉兰、任玉祥于2018 年 7 月 5 日向中院申请再审,同年7 月 14 日中院提审该案,11 月 26 日,中院裁定撤销原审调解,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个人资料整理仅限学习使用该案经重审查明:原审诉争的两处房屋中其中位于A处的系杨裕与李菊夫妇的共有财产。杨裕与李菊共生育四个子女,即:杨冬月、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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