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发〔2011〕26号王家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部门:《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主题词:农业三资管理△办法通知抄报:县纪委
抄送:县农业局、财政局
(存印30份)王家庄镇党政综合办公室2011年10月20日印发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平调、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职能
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代管工作
第五条镇纪委、农业、财政、国土、水务、林业等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工作指导、协调服务、业务培训和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主要包括:(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二)村集体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