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502【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1]21号【发布日期】2001-05-22【生效日期】2001-05-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防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21号2001号5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对于艰苦边远地区稳定和吸引人才、促进西部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盟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以确保干部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以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盟布,要坚决取消自行设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保证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的落实
对于2000年度及以前形成的拖欠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