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构建 [摘要]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是简单的罪刑均衡, 而是以刑事责任概念为纽带, 把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有机结合起来
其中,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所犯“罪行”相适应, 肯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刑罚轻重与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吸收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合理成分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使刑罚的适用既注重犯罪行为又兼顾犯罪人
犯罪行为、犯罪人和刑罚之间的关系表现为: 犯罪行为决定一个与其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公正的刑罚幅度,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在此幅度内调节刑罚的轻重
[关键词 ] 犯罪行为 ; 犯罪人 ; 刑罚运用一在犯罪同刑罚量的关系问题上, 西方新旧两派刑法学提出了两种对立的原则
旧派( 刑事古典学派 ) 客观主义刑法学立足犯罪行为, 以客观的犯罪事实为论罪科刑的基础, 主张罪刑相适应
新派 ( 刑事实证学派 ) 主观主义刑法学着眼于犯罪人, 主张根据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决定刑罚轻重, 实行刑罚个别化
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立足点与价值取向不同 , 都包含着的内容 , 但也都带有片面性的缺陷
罪刑相适应原则 , 即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的轻重,重罪重罚 , 轻罪轻罚 , 同罪同罚 , 罚当其罪
它是资产阶级旧派刑法学者在反对中世纪封建刑罚罪刑擅断、严刑峻罚的斗争中提出的刑法原则
其理论根据是旧派刑法学关于刑罚目的的报应论和功利论
报应论从刑罚维护社会正义的伦理属性出发, 认为犯罪是对社会的害恶,刑罚是对犯罪者的害恶 , 犯罪同刑罚之间是一种因果报应关系
刑罚的正当根据和全部意义仅在于, 通过使犯罪人忍受刑罚的痛苦来平衡他的罪责 , 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正义
日本学者木龟村二将报应的概念归纳为三个要素 : (1) 报应是对一定动的“反动”; (2) 报应是
与动相当的“反动” ; (3) 报应的内容是“害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