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12-03【生效日期】2002-12-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0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嘎查村民委员会是嘎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第三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嘎查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等,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嘎查村民委员会第五条第五条嘎查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嘎查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具体职数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嘎查村实际情况提出,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多民族居住的嘎查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