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民 用 爆 炸 物 临 时 存 放 协 议 甲方:贵州毕节联合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 、 乙方通过合法手续向甲方集团公司购买的涉爆物品,全部委托甲方进储存保管和配送,甲方建相关台账,记录乙方涉爆物品的购进、消耗、退库、库存等数量。二 、乙方在甲方仓库储存的涉爆物品,乙方与甲方同时建账,对购进、消耗、退库、库存等数量进行同样的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目相符。 三、乙方在公安机关获准的购买数量内,因其储存保管设施条件不具备存放获准数量,甲方可代乙方临时保管;四、乙方每次提货,按日需要提取炸材,当天未使用完的炸材交回甲方仓库;五、甲方为乙方代保管中,不得违反上述标准发放给乙方;六、乙方每次从甲方仓库运走的炸药、雷管数量,必须在当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部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否则,后果自负。七、甲方为乙方代保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八、每月代保管费:(炸药 2100kg、雷管 2000 枚)∕5000 元。九、每次配送费 200 元.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