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销售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价款1
合同标的:(详见附表清单)2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
人民币大写:
产品价格依据国家人防办和江西省人防办相关价格规定
合同价款一经确立,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调整
因工程客观需要导致设计变更原因而造成设备增减部分,按合同(本省信息)价结算
若本工程无设计变更,设备量无增减,则无需办理设备结算
本合同价视为设备结算价,甲方必须按合同条款支付设备款给乙方
第二条 合同款支付1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20%的设备备料款,计人民币:¥ 元
门框及其它预埋件进场安装完毕 7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40%的进度款,计人民币:¥ 元
门扇及其它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30%的进度款,计人民币:¥ 元
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 7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10%,计人民币:¥ 元
第三条 工期要求1
合同签订后,乙方安排门框及其它预埋件的生产,生产工期为 天
门扇进场安装日期由甲方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正式进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场通知后,在 30 天内进场安装门扇,工期为 天,并配合甲方工程进度施工
若施工场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条件或施工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进场施工
第四条 图纸变更和修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图的修改、变更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签字并报当地人防办审批后有效
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应由甲方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增加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双方责任1
1 及时向乙方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人防工程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