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规标题】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24-9-27 【失效时间】0:00:00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3332024734【全文】 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8号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职工一方的代表与企业方的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和其他劳动关系的事项,依法进行沟通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依法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定。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级地方工会组织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指导、帮助、督促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第二章 平等协商第八条 企业或者职工代表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双方从首次协商到签订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但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争议处理时间除外。第九条 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为3至10名,且每方应当确定1名首席代表。第十条 企业协商代表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