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汽 车 运 输 协 议 甲方:尖山劳动实业总厂: 住所:娄烦县马家庄乡 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所: 根据尖山铁矿《货运车内部托管经营协议书》,乙方自愿购买 车一台,车牌号为 ,承运甲方承揽的矿内部运输业务
为明确双方责、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订立以下协议:第一条:乙方购车后为独立的经济个体,亏赢自负,独立承担民事及法律责任
第二条: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公路运输条例和矿部、总厂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组织领导,做到文明行车,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承运矿内部货物普货按 10%、危货按 19%收取管理费;在本矿运输量不足的情况下,乙方可承揽外部运输业务,运价自定;承运甲方承揽的外部运输业务普货按 10%、危货按 19%收取管理费;尖山矿内厂区台班按 7%收取管理费
第四条:乙方车辆发生的材料费、油料费、修理费、养路费、运管费、路桥费、保险费(劳动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乙方承担,企业缴费部分由甲方承担)、年检费等运营费凭票据在甲方财务科报销,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领用尖山矿或甲方油(材)料、备件或在车队发生修理费,月末由车队统一抽单,经乙方确认,队长签字后,交总厂计财科,从乙方的收入中按额扣除
第五条:乙方及车辆应缴纳各种税费要按期缴纳,否则发生的各种费用及滞纳金,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在运输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支付的一切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余部分均由乙方承担
为了保证乙方按约履行责任,甲方收取安全保证金 20000 元(从乙方运输收入中扣留),在乙方事故费用不足时使用,协议期满如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乙方在承担甲方的运输业务期间,出现货物丢失、缺少、损坏的照价赔偿,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自负;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货物拉运不及时而影响尖山矿正常生产,考核款项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营运过程中乙方必须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