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 号) 稿源: 沈阳日报 2024-11-07 08:28 (2024 年 8 月 27 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 年 9 月 26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 年 8 月 27 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 年 9 月 26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 年 10 月 2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一方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诚实信用、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