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规标题】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9-9-24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 年 9 月 24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集体合同双方行为,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第六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第七条 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劳动酬劳;(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三)保险福利;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职业技能培训;(五)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别保护;(七)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八)企业工会经费计提拨缴;(九)集体合同的期限;(十)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一)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二)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可以就前款规定的内容签订单项集体合同。第八条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是企业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的事项,依法进行商谈的行为。第九条 职工或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第十条 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人,各含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应各另确定一名书记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分别担任企业方与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