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制包括哪些由于格式合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买方的权利,所以法律对它有着严格的制作要求,甚至还规定了一些情况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那么,在实践中,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制包括哪些呢
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制包括哪些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
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 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1、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格式合同的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法》第 40 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