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进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酬劳、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酬劳、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根据集体合同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讨论解决有关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会应当对用人单位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开展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