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住 宅)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1、个人大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港澳台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人士:护照(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
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2、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证、部队证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三) 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
(四) 授权委托1
产权为个人: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若无法取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产权为单位: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五) 出租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须提供出租人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出租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承租人为育龄妇女(20 至 49 岁)的,还须提供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均提供原件留复印件)
(六)房屋租赁合同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根据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