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规标题】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 2024 年第 193 号 【颁布时间】2005-1-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文】 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已经2004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省 长 周伯华二○○五年一月十一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双方集体协商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培训等多项事项经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为集体合同;就其中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为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与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统称为集体合同。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并与本单位的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及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同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指导、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简称协商代表),是指根据本规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由双方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主要实行协商会议形式。第七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或者其书面委托的职工一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举,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