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灵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甲方:灵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乙方: 卫生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协议甲方委托镇卫生院和合管所与乙方签订
第一条 甲方经审核确认乙方为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乙方的定点医疗资格不得转让、转卖、借用、出租或与第三方合作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一)制定新农合规划、方案、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等,检查督导新农合制度的实施
(二)监督、检查和考核乙方执行新农合规章制度和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在职权范围内对乙方予以处罚或奖励
(三)指导和法律规范乙方医疗服务行为,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监督乙方新农合补偿资金的计算、审核、结算等工作
(五)按规定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新农合信息
(六)督促乙方遵守、执行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和履行各项职责
第三条 甲方义务(一)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其履行职责和执行新农合规章制度
(二)协助乙方做好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结算工作,督促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时、按规定程序、按标准结算补偿资金
(三)协调乙方与其他医疗机构的转诊、业务沟通等有关工作
(四)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实行适当方式向参合农民告知乙方的定点医疗资格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一)对甲方新农合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二)接受新农合制度业务培训,受邀参加新农合有关工作会议和参加新农合参观、考察等活动
(三)在遇到新农合工作困难或疑难问题时向甲方寻求帮助、解决
(四)检举、投诉甲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