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煤 炭 购 销 合 同合同编号:签 订 地 点 签订日期:甲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遵循平等自愿、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约束双方共同履行。一、合同有效期、交货期限、交货方式及数量1.1合同有效期:自 2024 年 月 日至 2024 年 月 日。1.2 交货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超出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到达的煤炭不适用本合同,甲方有权拒收或另签订合同(交货时间以到厂验收时间为准)。1.3 交货方式:到厂交货,乙方负责运输。到厂交货前的一切事宜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和货物风险都由乙方承担。1.4数量: 万吨。二、运输方式、装车地点、收货人、交货地点、每日交货量2.1运输方式:汽车运输。2.2装车地点:2.3收货人: 2.4交货地点: 2.5每日交货量:按甲方调度要求执行发运。乙方在发运前按甲方电厂要求报送煤质、当日发运量及运输车辆等信息。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式3.1、质量标准及要求:3.1.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5000Kcal/Kg。3.1.2挥发分:20%≤Vd≤38%。3.1.3硫份:St,d≤0.8%。3.1.4 灰分:Ad≤32%3.1.5水份:Mt≤8%。3.1.6颗粒度:颗粒度≥3mm 部分占来煤比例不低于 40%。3.2、验收方式:3.2.1 数量验收:以到厂汽车衡计量为准,以此为结算依据,甲方不承担运输损耗。3.2.2质量验收:以 xxxxx 为准,此化验结果作为计价依据。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2.3甲方对乙方每日来煤进行混样化验,并作为一个化验批次。四、计价4.1 执行价格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5000 大卡到厂一票制含税承兑价 705 元/吨,并根据具体化验结果进行如下调整:4.1、热值计价:4.1.1 结算期内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 4801 Kcal/Kg 至 5000 Kcal/Kg,执行价格为:到厂加权热值×0.141 元/吨·卡-5 元/吨;4.1.2 乙方某批次来煤的煤质明显异常或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4800Kcal/Kg 时,甲方拒收。4.1.3 结算期内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 ≥5000 Kcal/Kg,执行价格为:到厂加权热值×0.141 元/吨·卡;4.2、挥发分计价:4.2.1结算周期内空气干燥基挥发分加权值 20%≤Vd≤38%,不考核结算基价。4.2.2 结算期内空气干燥基挥发分加权平均值< 20%时或>38%时,每降 0.1%或每升0.1%,结算价格扣减 0.5 元/吨。4.3 收到基全硫计价:4.3.1 结算期内乙方来煤干燥基全硫(St,d)加权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