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编号: JD/PQ2010-12-8 燃油购销合同甲方(供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石油分公司乙方(需方):平泉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本合同于 2024 年 12 月 22 日在承德石油公司签订共 5 页第 1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燃油购销合同甲方(供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石油分公司乙方(需方):平泉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时间:2010 年 12 月 22 日签订地点:河北省承德市河北承德石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数量:油品牌号数量供货单位质量标准单价(人民币 元/吨)柴油0~-35#按买家要求估算20t/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GB/T19147-2024卖方批发价(每月提供调价单)第二条 乙方若需超过本合同约定数量和期限供油,属正常销售的,其数量、价格、期限、提油方式需经双方重新书面确认
第三条 提油方式及期限:甲方在合同生效且购油款到帐后 2 天内将本合同约定的油品数量运送至乙方库房指定的地点
甲方负责汽车运输,运费另行结算,120 元/吨(兴隆和围场出库为 150 元/吨)
货物交付前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油品验收1、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各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数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
2、数量验收:对数量的异议,甲方配送的油品,乙方如有异议,应在卸油过程中或在运输工具离开前提出
经双方确认,承载工具为油罐车的,交接允差约定为±3‰
若发货数量比验收数量多并超出 3‰时,以实际验收数量为结算数量;若发货数量比验收数量少并超出 3‰时,超出 3‰的部分,由甲方承担;若或多或少均在 3‰以内时,则以发货数量(提油单或卡载明的数量)为结算依据(送货油罐车必须出库铅封完好)
3、质量验收:以合同承诺的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