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法考试复习要点(开放本科)一、名词解释1、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2、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实行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3、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4、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5、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6、承诺适格: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7、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8、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9、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10、招标:指招标人通过实行符合法定要求的根号标通知或公告,公开地向特定的数人或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11、投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12、先合同义务: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13、后合同义务: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宜,所就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4、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条款。15、欺诈: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16、财龋褐敢环降笔氯艘越匆⑸乃鸷蛘咭灾苯邮┘铀鸷ο嗤玻苟苑降笔氯瞬志宀⒂胫┝⒑贤男形?lt;BR>17、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18、合同权利的转让:指合同的权利人的合同权利由第三承受,即第三人参加债的法律关系而成为新的合同权利人。19、合同义务的转移: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20、免责的合同义务转移: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为了新的债务人。21、并存的合同义务转移: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