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矿山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系由 魏乃姜和 陈德锭 共同出资依法成立的内资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圆整(¥50 万元),其中魏乃姜出资额为二十万 圆整(¥20 万元),出资比例为 40%;陈德锭出资额为三十万圆整(¥30 万 元),出资比例为 60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将其在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协议双方1.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名称: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汇珉园 1 号楼 1 单元 501 号法定代表人:陈德锭1.2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名称:住所:第二条:协议签订地2.1 本协议签订地为:乌鲁木齐市第三条:转让标的及价款3.1 转让标的3.1.1 甲方在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100%的股权;甲方 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博乐卡森布拉克铁矿(采矿证号:6500000832627,探矿证号:t65120241002024873)所持有 100 %的股权,及用于该铁矿的生产投入的所有设备、设施。(以存货清单为准)3.1.2 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全部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同意本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3.1.3 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3.2 转让价款3.2.1 甲方将其在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人民币一千六百六十六万圆整(¥1666 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乙方。其中:3.2.2 魏乃姜将其在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40%股权(计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人民币六百六十六万肆仟圆整(¥666.4 万元)的价款转让给 。3.2.3 陈德锭 将其在乌鲁木齐来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60%股权(计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人民币九百九十九万六千圆整(¥999.6 万元)的价款转让给 。第四条:转让价款的支付4.1 转让价款分两次支付,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三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预付款 ,收款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固定资产清单》,《存货清单》。双方共同协作办理相关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