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甲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乙方:为保障我市社会保险参保人的医疗待遇,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进展,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4 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 180 号)、《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深府[2024]164 号)、《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深社保发[1999]68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和其他社会保险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确定乙方(乙方下属门诊部或社康中心的约定名单详见附表)为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甲乙双方约定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险险种为: 、 、 、 、 ,共 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关于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物价、药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统筹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本协议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宣传、教育,督促其自觉遵守社会保险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乙方应有一名医院领导负责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配备社会保险专职管理人员
一级医疗机构明确社会保险专职管理人员,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独立的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
医保办配备专门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名副高以上临床医师)
300(含 300)张床位以上的应配备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