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票务代理刚兴起 签订合同多留意 近年来,随着文化旅游市场的升温,票务销售代理也逐渐兴起
文化旅游实体经营者愿将票务销售外包给票务公司,看中的正是其专业的销售技巧与广泛的销售途径
但由于双方合同约定不明确以及票务公司的良莠不齐,导致相关纠纷日益增多
合同结算期限与方式不明 刘某系北京郊区一山庄俱乐部经营者,其与一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票务代理协议,约定该文化传播公司销售刘某提供的门票,双方根据“周一至周五 40 元/人半日,周六、日 60 元/人半日”的价格进行结算,合同期限一年
合同签订后,文化传播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 10 万元
合同期限届满后,文化传播公司将刘某告上法庭,称在合同期限内,公司实际销售门票金额共计 6600 元,因此刘某应返还“预付款”中多出的部分 9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其主要包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本案中,票务公司主张在合同约定的一年期限内,总共销售的纸质门票金额共计 6600 元,要求刘某返还“预付款”中多出的部分 9
刘某答辩称,双方合作期间届满后,仍有消费者持从票务公司处购买的旅游券进行消费;此外,由于票务公司擅自变更销售模式,除纸质门票外,存在消费者持手机二维码或验证码游览的情形,门票金额已超出 6600 元
此案涉及票务销售代理合同中的结算期限和结算方式两个问题
旅游文化类门票与传统意义上的门票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往往设定一个有效期间,便于消费者选择游览时间
现实中,票务公司在合作期间内销售出门票后,消费者可能在超出票务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间,但在门票有效期内使用门票
这部分门票销售金额能否纳入结算范围,有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部分实际经营者可能因此拒绝接受这部分门票,或者可能在接受使用后遭受无法结算的损失
因此,该类合同应该明确区分双方合作期间、票务有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