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条款的效力认定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常常因为掺杂着太多感情因素而无法平静地、理性地就双方名下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尤其是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可能会将之前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行为推翻,并且《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了婚姻关系中并不排除《合同法》的适用,这就导致对离婚协议涉及子女的赠与的效力问题产生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给子女,实质上是夫妻双方达成了一个将自己名下财产赠与给子女的合意,该赠与关系应受我国《合同法》的法律规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法定撤销权。同时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才登记公示原则,需经过权利人的申请、登记机关的审查之后,不动产方可发生所有权变更效力。因此,虽然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了该房屋归属于子女,但是由于该房屋权利没有发生转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可撤销对于子女的赠与。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虽然表面上也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但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紧密相连。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约定,直接适用合同法来解决是不妥当的。因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假如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损害。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大层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 以上两种观点均有可取之处,但在关于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的问题,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离婚协议不等同于其他财产协议,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中的规定 《婚姻法》与《合同法》虽然属于同一效力位阶的法律,但是因为离婚协议并非是仅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其财产关系的变更是依赖于婚姻关系的基础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确认,因此离婚协议具有财产协议与身份关系协议双重属性。而根据《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