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聚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标)股权代持协议书实际出资人(股东):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名义股东(代持人): (以下简称乙方) 施忠华 身份证号码:【 330106197812100034 】鉴于,甲方拥有上海聚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15000000 股(大写:壹千伍佰万股)股总股本中 1 , 000 , 50 000 元 股 (大写: 壹佰 壹拾伍 万 万 元 股 ) 的股权,甲方欲将其中 1 , 000 , 000 50000 元 股 (大写:壹 佰 拾 伍 万 股 元 ) 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委托给乙方 施忠华 代为持有。双方现就股权代持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代持关系的界定1.1 为明确标的股权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标的股权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持有。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持有标的股权,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标的股权收益由甲方实际享有。1.3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经甲方书面授权,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经甲方书面授权,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1.4 股权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的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委托代持股权2.1 代持股权:甲方将其拥有的标的股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权”,由乙方代持。 2.2 在工商部门将标的股权登记为乙方名下股权,乙方是名义股东。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已经履行了标的股权的全部出资义务。若未来需要将标的股权变更至实际出资人甲方名下的,乙方无需再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且双方应根据最为节约税费的方式定价,若定价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则由双方另行协商税费分担方案。 三、委托代持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标的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四、股权收益权利、处置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4.1 代持股权项下的股权收益(含利润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实际享有。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标的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4.2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