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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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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咏华时代文化进展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 转 让 协 议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 】转让方:上海捷斯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 2088 弄 151 号电话:021-34092586传真:021-34092587受让方:陶华 (以下简称“丙方”)住所:上海市静安区襄阳北路 47 弄 1 号 20 楼 D 座电话:021-54030830身份证号码:32024119761102341X鉴于:1、 上海咏华时代文化进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系依照中国法律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00 元,总股本为 5,000,000 股,成立于 年 月 日,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为【 】,经营范围为在全球范围举办艺术展、购买、销售艺术画作、基金运作、策划寻找赞助、制作、销售艺术衍生品等;2、 甲方合法持有上海咏华时代文化进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200 万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40%;3、丙方合法持有上海咏华时代文化进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 125 万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25%。4、甲方由于自身经营策略调整需要,拟将其持有目标公司 2.5%的股权向丙方转让;5、丙方由于自身投资策略需要,表示同意购买转让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2.5%股权;6、 就目标公司的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公司股东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基于以上情形,甲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之事宜达成下列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定义1.1 除中国法律以及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本协议中词语及名称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1.2 股权:出让方因其缴付公司注册资本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所给予的任何和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公司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1.3 协议签订日:双方在协议文本上签字、盖章之日。1.4 注册资本:公司股权为设立公司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公司资本总额,应为股东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二、先决条件各方特此确认,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第 5.1 条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均以下述事项的全部成就或者取得各方的合理认可为先决条件:2.1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规定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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