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咏华时代文化进展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 转 让 协 议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 】转让方:上海捷斯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 2088 弄 151 号电话:021-34092586传真:021-34092587受让方:陶华 (以下简称“丙方”)住所:上海市静安区襄阳北路 47 弄 1 号 20 楼 D 座电话:021-54030830身份证号码:32024119761102341X鉴于:1、 上海咏华时代文化进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系依照中国法律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00 元,总股本为 5,000,000 股,成立于 年 月 日,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为【 】,经营范围为在全球范围举办艺术展、购买、销售艺术画作、基金运作、策划寻找赞助、制作、销售艺术衍生品等;2、 甲方合法持有上海咏华时代文化进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200 万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40%;3、丙方合法持有上海咏华时代文化进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 125 万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25%
4、甲方由于自身经营策略调整需要,拟将其持有目标公司 2
5%的股权向丙方转让;5、丙方由于自身投资策略需要,表示同意购买转让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2
5%股权;6、 就目标公司的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公司股东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基于以上情形,甲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之事宜达成下列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定义1
1 除中国法律以及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本协议中词语及名称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