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胡继承与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陇民一终字第 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继承。 委托代理人王锋、贾思云,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西和城建局)。 法定代表人孙文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继承因与被上诉人西和城建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和县人民法院(2024)西民初字第 27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24 年 3 月,西和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城南出口道路实施拓宽改造,3 月 26 日,西和县人民政府发布第三号《通告》,决定对中山南路、仇池南路、滨河西路商业步行街、白冯街、黄磨街临街房屋予以征收拆迁。西和县人民政府于 2024 年 4 月 30日制定了《西和县城南道路改造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通告及安置方案生效后,由天水中恒房地产公司对胡继承家位于滨河西路的房屋进行了评估,2024 年 8 月 10 日,西和城建局作为甲方、胡继承作为乙方签订了《西和县城南道路改造建设(滨河西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 2024-21)。协议约定:第二条:(一)需征收住宅坐落位置:滨河西路。1、乙方在征收范围内房屋共 8 间,建筑面积 135.42 平方米。其中:鞍架 3 间,建筑面积 49.17 平方米(砖木 3 间,建筑面积 49.17 平方米);偏厦 1 间,建筑面积 17.15 平方米(砖木 1 间,建筑面积 17.15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 1085.44 平方米。(三)需征收临时建筑物简易房屋 4 间,面积 69.1 平方米。2、需征收房屋产权属私有,《土地使用证》号:西国用(2024)第 2364 号。(四)乙方有正式户口 5 人,常住人口 5人,应安置 5 人,分别是:胡继承(户主)、杨慧娟(妻)、胡炳炫(子)、胡海英(母)、胡涛(侄子)。第三条:(一)货币补偿(补助)及奖励:各类补偿总额:257713 元。另:置换宅基地 0.3 亩,扣除土地出让金 19500 元,实付 238213 元。(三)土地置换:原有 1085.44 平方米,置换 0.3 亩(200 平方米),位置:城南范庄廉租房旁边。第四条:前款补偿及补助在房屋拆除后,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供银行存款,由乙方在开户银行领取。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