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txt——某天你一定会感谢那个遗弃你的人,感谢那个你曾深爱着却置之你不顾的人。做一个没心没肺的人,比什么都强。________舍不得又怎样到最后还不是说散就散。第十条 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_★天平空间工作室★ ……法※理※情……_百度空间百度空间 | 百度首页 | 登录 ★天平空间工作室★ ……法※理※情……声明:本博系“摘转并合”与“妄撰痴作”而成。本旨:纯粹游戏笔墨,适性陶情,破以消闲。提醒:阅读与使用时,应妥为审慎以免误,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法律责任。 主页博客相册|个人档案 |好友 查看文章 第十条 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2024 年 04 月 18 日 星期六 下午 10:10 第十条 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司法解释原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条文主旨] 本解释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即比照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有利用价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建设工程没有利用价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对于不合格的建没工程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由于本条是对合同有效后解除的处理,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比照承揽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减少酬劳的法定违约责任。此外,结合本解释第二条关于合同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工程质量优先于合同效力的精神,即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解除,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应支付工程价款,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无论合同解除还是合同无效,适用的原则是相同的。 [理解与适用] 一、合同法定解除法律后果 (一)合同法定解除效力 合同解除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