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纳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
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实行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