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合同法之代理原则对货运代理业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的货运代理业进展迅速,但是法律规范此行业的相关法律却相对滞后
99年之前,货运代理所能依据的法律基本就是《民法通则》,但是仅仅依靠这一法律来解决货运代理业迅速进展而产生的复杂局面是十分困难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分则部分专章对委托合同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这一法律的出台表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以及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其对于我国的货运代理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性质 货运代理合同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根据这一规定,不难发现货运代理合同就是受托人(货运代理)接受委托人(货主)的委托,按双方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有关进出口货物运输事务的合同,也就是《合同法》所定义的委托合同
这一规定对货运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了较明确的指引
二、《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分析 货运代理最基本的形式是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替货主办理运输事宜
假如其在从事上述业务时严格根据代理人的身份行事,则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货运代理本身没有故意或是重大过错,他就不用承担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责任
但是实践中,货运代理不都是严格地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业务操作的
一般而言,货主首先向货代询价,传真订舱委托单
之后货代便会向其选择的承运人订舱
待完成相关手续,货物装上船之后承运人便会向货代签发海运提单
接下来便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货代向货主收取费用,发放承运人提单,这时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是货主,仅存在一份承运人提单
第二种情况是货代签发自己的提单给货主而保留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这时候便存在两份提单
一份是承运人的提单,载明的托运人是货代
另一份则是以货主为托运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