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校验办法 XX 省卫生厅文件 皖卫农[2010]45 号 关于印发《XX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校验办 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XX 县区社会保障局,省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XX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校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校验办法 1 XX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校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服务行为,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依据《XX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修订条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定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等情况进行的定期评估、检查和考核,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校验由核准定点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校验人员主要由医疗执业管理人员和新农合管理人员组成,可以邀请药品监督、审计和财政等部门人员以及具有会计资质的专业人员参加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校验应邀请病人来源较多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主管人员参加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校验应邀请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执业管理人员和新农合管理人员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全省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校验周期均暂定为一年
100 张床位以上(含 100 张)的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三年校验合格后,可以适当延长校验周期,逐步过渡到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周期同步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校验周期不变
第五条校验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资格可否继续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校验档案,并妥善保管、对外开放
第二章校验申请 2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校验周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