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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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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政府采购合同【文摘】《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政府采购合同的从合同签订主体、订立程序、效力、责任承担到救济等方面与合同法的规定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因此,有必要,将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进行分析比较,以便更好的掌握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 普通民事合同 法律适用引 言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政府采购法的诞生,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进展,但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兼具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双重性质,致使政府采购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与《合同法》对普通民事合同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区别,为使我们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工作人员更好的掌握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文作者,粗浅的谈谈自己和想法。一、 政府采购合同的概念、性质及法律适用。1所谓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以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自政府采购合同诞生之日起,它就在法律性质、法律适用等等方面独具特色,令理论界和实务界困惑不解。在我国学界,学者们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主要形成了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行政私法合同说等诸多学说。所谓民事合同说,即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市场竞争机制,合同的内容以等价有偿和平等互利为基础。2所谓行政合同说,即认为政府采购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某些特征,但又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行为,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具有行政行为的许多性质,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合同行为。3所谓行政私法合同说,即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在形式上沿用了私法的法律模式,但是,又根据公法(行政法)的原理原则对私法上的意思自治(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了修正,所以被称之为行政私法合同,它既不同于普通的私法合同(民事合同),又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公法合同(行政合同),而是介于公法合同与私法合同之间的、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的一类特别的合同。在上述诸多学说中,笔者赞同行政私法合同说,因为民事合同说和行政合同说都只看到1王克稳著:《经济行政法基本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2 杨汉平著:《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理论与实务》,西苑出版社 2024 年版3 湛中乐、杨君佐著:《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讨论》,载《法制与社会进展》2001 年第 3 期。下载后可任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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