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宣传资料 XX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对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物资帮助,使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保障金实行差额补助的原则; (三)保障对象属地化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工作机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统计、物价、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卫生、教育、建设、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凡具有 XX 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市区或所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经批准后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五、什么人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本市城镇“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镇居民。具体包括: 1.城镇孤老。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无直系亲属,经民政部门批准为定期救济的孤老; 2.城镇孤儿。18 周岁以下父母双亡,经民政部门批准为定期救济的孤儿; 3.18 周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其父母已去世的弱智、残疾、精神病患者;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在职或待岗人员虽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退休人员虽领取退休金,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优抚对象。 (五)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