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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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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 XX 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 医须知 一、登记备案 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XX省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费用结算 (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4、医保手册首页复印件; 5、出院证明; 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须提供急诊证明、急诊病历资料。 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 3 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 9 号窗口,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7、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个人申办的交通银行账号(必须为个人申办) 9、填写《省医保中心异地就医报销登记表》(见附件),贴好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在委托人处签字。 (二)门诊重症慢性病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 3、相关检查报告单; 4、医保手册。 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七月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省医保中心自接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四)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医保中心于每年 12 月份划拨给单位,单位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三、注意事项 1、异地安置人员因发生急、危重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病情稳定后应转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非急、危重症或可择期治疗、择期手术的疾病,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异地安置的人员需要转诊治疗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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