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发展党员工作预审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规范发展党员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试行发展党员工作预审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预审对象 1、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 2、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预审内容 主要审查入党对象或转正对象的入党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政审情况是否清楚,培养、教育、考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现实表现是否突出等。重点审查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入党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转正对象是否符合转正条件; 2、群众是否满意; 3、各项材料是否齐全; 4、发展对象的培养程序、转正对象的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审材料 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的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汇报、培养考察材料、政审基本材料、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培训结业证书。私营企业主等其他社会阶层提出入党申请的应提供企业守法经营、企业纳税、个人所得税缴纳、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党内外群众认可、私营企业主自我鉴定等材料。要求转正的预备党员还应提供《入党志愿书》和书面转正申请。 四、预审程序 1、支委会做好考察、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相关工作; 2、支委会讨论(上级党组织是社区党委的,还应由社区党委会进行讨论); 3、区属党委、党工委分管书记或街道组织员审查; 4、吸收私营企业主等其他社会阶层入党时,报有关材料至区委组织部预审; 5、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同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谈话,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6、区属党委、党工委 15 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基层党委、总支、支部通知预审结果。 五、预审结果 1、预审合格的,对拟发展对象或拟转正对象进行公示; 2、经预审认为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的,责令支部限期改进,改进后再进行预审; 3、发展对象暂不具备入党条件的,通知其所在支部,由支部书记负责与发展对象谈话,指明努力方向,推迟发展或延长预备期。发展对象暂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基层党组织要继续加强培养教育。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由中共 XX 县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于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的意见 市直各党委、总支、支部: 近年来,市直各级党组织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