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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典当业务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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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谈谈典当业务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拉动,典当业迅猛进展,典当行不但在机构、人员及业务量有很大的进展,而且典当行对典当产品的推陈创新也积极探究。典当从业人员面对市场的压力和同行的竞争,必须掌握典当业务的精妙之处。面对复杂的市场情况,典当行必须精心设计业务合同条款。在典当抵押业务中,为了一些大客户方便,典当行特别关注最高额抵押典当业务。根据物权法第 203 条和担保法第 59 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根据担保法第 60 条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典当借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所以典当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典当合同虽然方便了当户,但对典当行而言典当风险系数却增大,因为在设定最高额抵押典当以后,在以后每笔借款业务办理时不能及时知道抵押物是否因其他债务被法院轮候查封,所以,典当行必须谨慎对待最高额抵押典当合同。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 1、最高额在合同中的设定 对于一般抵押而言,因设定抵押时担保的债权数额已经确定,因此不存在最高额的限定。最高额抵押则不同,设定抵押时约定最高额即意味着抵押权人仅在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假如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假如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至于最高(限)额的理解,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83 条第 2 款规定最高(限)额是“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而最高债权余额有二种理解即最高本金余额和最高本息合计余额。担保法第62 条、64 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所以,关于最高(限)额的理解,当事人对最高额包含的内容有约定时以约定为准,在没有约定时应理解为本金、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合计,当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合计金额超出最高限额时,超出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典当行在办理最高额抵押典当借款时,对最高额约定一定要考虑债权数额及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典当业务中,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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