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应娟利诉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2024 年 3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第 3 期出版) 裁判摘要: 一、在网络交易中,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与交易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的,网站负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人的义务,如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合同双方如实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假如违反这些义务,网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当事人通过网站交易平台与他人订立网络买卖合同,但未实际履行该合同,而是利用网站提供的合同对方的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与对方订立了与网络买卖合同完全不同的新的合同,该新合同与网站无关,当事人因履行该新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网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应娟利,女,25 岁,住浙江省嘉定市中山路。 被告: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 法定代表人:邵亦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应娟利因与被告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贝易趣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应娟利诉称:2024 年 10 月,原告通过被告亿贝易趣公司的网站竞拍由网名为“我想有个家 1”的卖家提供的三星 YP-520H 型号 MP3 播放器。10 月21 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成交通知。原告随后根据被告提供的资料与卖家进行联系。10 月 22 日,原告在嘉兴市农业银行向卖家“我想有个家 1”汇付了 MP3货款 1092 元。货款汇出后数日未能收到 MP3。11 月 3 日,原告正式向被告传真了投诉书,请求被告帮助原告追回该笔货款。11 月 24 日,原告向被告传真了一份法律函,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然被告未作正面答复。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交易的平台,在本案中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注册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效;被告的交易规则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被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已付的货款,共计 2184 元。 被告亿贝易趣公司辩称:被告提供的是网络信息的沟通平台,并不参加交易。原告应娟利在注册成为被告的用户前,应当认真阅读了被告的注册协议,并在认可协议内容的情况下注册成为用户。注册协议中的免责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在网上以“一口价”的方式即每台 1 元的价格,竞拍网上用户名为“我想有个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