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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适格性的问题-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签约主体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同时《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问题是,分公司的性质是否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其它组织
它又是否具有第九条所要求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 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就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该意见的第 41 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基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假如签约对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那么签约、履行合同基本不存在问题
反之假如签约对方是未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那么我们建议客户最好还是与该分支机构的法人直接签约,以避开不必要的纠纷
付款方面的问题-预付款的问题 现在越来越多的卖方选择在合同签订之后、发货之前,要求买方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在此前提下,卖方才会按时投产和按时发货,这种做法对于卖方来说可以降低一定的风险
但是预付款的问题对于买方来说却是一项具有风险的行为,作为买方的律师,如何尽可能的为买方降低法律风险
通常在买卖合同中我们会建议客户采纳如下两种方式来解决: (1)预付款保函的方式 通常预付款保函有银行出具的和担保公司出具的两种
所谓预付款保函就是银行或担保公司应卖方的请求,出具给买方的书面保证,保证假如卖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银行或担保公司负责偿还买方预先支付的预付款
一般情况下,银行的预付款保函具有比较好的公信力,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