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知发管字〔2024〕67 号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147 号)的有关规定,为指导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法律规范申报行为,制定《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 1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为做好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4〕147号),制定本申报细则
一、申报范围(一)申报项目范围1.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向国外专利申请已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正常审查程序中并具有新颖性、制造性和有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并无权利纠纷等问题
尚未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不得申报资助
2.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展的技术领域;并重点资助有助于构建专利池、猎取核心 — 2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专利技术、参加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二)申报费用范围1.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审批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 3 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
具体为 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PCT 申请和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