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 2.5 米;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电脑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电脑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电脑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 3 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 24 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 2.5 米;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4.配备电子电脑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电脑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电脑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 3 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 24 小时监控需要;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专用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7.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二、公路转关监管点〔如:陆路口岸车检场、直通式监管点、转关车检场、国际物流中心等〕设置标准〔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二〕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 2.5 米;〔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