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起重设备租赁合同承租方: 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怀来县长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遵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便遵照执行
第 1 条 工程及租赁物概况1
1 工程名称京北 · 中央公园一期 1# 、 2# 住宅楼 1
2 工程所在地 怀来县城区 1
3 设备名称及型号 塔式起重机 QTZ63 ;两台 1
4 设备月租金为 1
5 合同总价 以实际租赁结算为准
第 2 条 计划租赁时间2
1 租赁期限暂定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 租赁设备现场安装、验收完毕且甲方正式使用之日为起租时间,以甲方通知乙方停用之日为停租时间
乙方接到停租通知后 日内完成拆除并运离施工现场
3 如租赁时间缩减或延长,本合同租赁单价不变
第 3 条 租金结算时间及支付3
1 租金双方每月核对一次,每月 25 日之前由乙方持租费单据到甲方办理当月租金签认手续,经签认的租费单据仅作为租赁过程中甲方支付乙方租金的参照依据
租赁设备退场后双方办理最终结算,最终结算单据必须经甲方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
2 租赁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备及附属材料的使用费;运输、安装、拆卸、顶升、组装、调试、检测等发生的费用;机械设备的维修及保养费用;租赁税金(普通增值税发票)等一切费用
3 租赁设备材料费、维修费、运输费、安装拆卸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租赁期限内因气候变化、停电、政府性或其它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由甲方通过书面通知乙方,并以通知时间为准连续停机时间少于 15 天的,月租金不变;连续停机时间超过 15 天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50%向乙方支付停机期间的停机费,不再收取停机期间的租金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工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