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视居间合同的约定,避开事后抱怨被忽悠 轰轰烈烈的全民买房运动,成为制造新闻的热点。一段时间来关于房地产中介人员高额的收入也成为了媒体报道热衷的内容。房地产中介的高收入另其他职业人员艳羡嫉妒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房地产中介市场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房屋交易双方与中介之间的纷争也伴随房地产交易的火热不断发生。在这些争议中,交易双方说的最多的可能就是我被中介忽悠了,被中介骗了等等。客观的说,中介市场中确实存在一些中介随意忽悠交易双方,唯一目的就是让你签合同收取中介费,至于交易双方的交易能否进行,存在哪些风险,均不是其考虑的。但是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也和交易双方不重视居间合同的签订有关。有些中介,在居间过程中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也不愿与交易双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往往以单方的支付佣金承诺书等代替。 每一此调控政策的出台或者房价的波动,都会引发大量的房屋交易纠纷。大家也都主要关注交易双方自身对交易风险的防范。但是我们认为,一定比例的纠纷其实是由于中介在促成双方签约前,并没有充分履行居间义务所致的,假如能够完善居间合同,中介出于避开承担责任的考虑,将会大大降低交易双方盲目签订协议的情形出现。也可以促使中介提供优质的居间服务。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法律规范的中介机构真正的具有的专业优势。 假如要签订居间合同,必定面对如何签订问题。虽然现在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居间服务条款内容。从公平的角度看,对交易双方实际是不利的。下面就其中的条款具体进行分析。一、居间服务内容主要约定为 8 项,具体为: 1、接受买方购房委托并为买方提供房地产信息,陪同买方看房; 2、对买卖双方当事人资格、房地产产权信息的合法性进行查验; 3、向买方准确传达或报告卖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属、现状、房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4、接受卖方售房意向委托,为卖方发布房源及信息编码,并为卖方联系合适的买方。 5、促成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接事宜; 6、提供银行抵押贷款、赎楼事项的咨询服务; 7、向卖方准确传达或报告买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价、付款方式等); 8、对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期限、应交纳的费用等事项提供咨询服务; 首先,对上述内容应补充是否需要联系银行并协助办理资金监管手续;是否需要联系担保公司赎楼;除了提供抵押贷款的咨询,是否还需要代为联系银行以及提交贷款...